首页 /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七条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和违法所得应当由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