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总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科技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如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如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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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