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