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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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