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执法职能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决定。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执法职能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