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执法职能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决定。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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