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九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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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