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八节 法制审核
第四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