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七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 (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