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七节 听证

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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