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七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