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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