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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