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五节 处罚意见事先告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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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