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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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