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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