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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