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