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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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