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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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