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调查取证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