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 (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