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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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