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立 案
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立 案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