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八条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