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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