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七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 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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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