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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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