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