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 (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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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