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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