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机组运行数据;

(二)核电机组月运行图;

(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设备状况;

(四)重要修改活动;

(五)核电机组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六)流出物排放情况;

(七)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

(八)辐射防护情况;

(九)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

(十)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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