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
(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
(四)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
(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
(四)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