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同时废止。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