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动力厂,是指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二)事件或者事故分级,是指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INES)对运行事件或者事故进行的分级。考虑核事件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对设施放射性包容和控制的影响、对纵深防御能力的影响,将核事件分为七级,其中较低级别称为事件,分别为异常(1级)、一般事件(2级)、重要事件(3级);较高级别称为事故,分别为影响范围有限的事故(4级)、影响范围较大的事故(5级)、重要事故(6级)和重大事故(7级)。对不具有安全意义的微小事件称为“偏差”,归为0级。
(三)核事故应急状态,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