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三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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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