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第二十一条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的建造事件报告不够清晰和完整的,应当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补充或者修改,并提交补充或者修改后的报告。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