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的建造事件报告不够清晰和完整的,应当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补充或者修改,并提交补充或者修改后的报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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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