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机组运行情况综述;
(二)非计划降功率运行和停堆情况综述;
(三)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情况综述;
(四)辐射防护情况综述;
(五)应急准备情况综述;
(六)已辐照核燃料元件的检验结果和核燃料元件的损坏情况;
(七)人员培训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机组运行情况综述;
(二)非计划降功率运行和停堆情况综述;
(三)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情况综述;
(四)辐射防护情况综述;
(五)应急准备情况综述;
(六)已辐照核燃料元件的检验结果和核燃料元件的损坏情况;
(七)人员培训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