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