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予以公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