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当提供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六)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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