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八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