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