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五条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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