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