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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