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