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传送管理第二十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