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