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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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