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传送管理第十八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