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传送含有下列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四)诋毁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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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