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六十日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对停止从事传送业务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持证机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六十日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对停止从事传送业务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持证机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