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期限为三十日。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