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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